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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要我一辈子单身

发布时间:2020-03-13 20:24:42 阅读: 来源:墙贴厂家

“难道要我一辈子单身?” 2006/10/228:55:52  【字体:缩小放大】

遭遇冒名结婚“妻子”不见踪影

婚姻无法撤销台胞进退两难

台胞蔡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五年前他遭遇冒名结婚,由于相关法规空白,为此他打了将近一年的行政诉讼,却至今没有结果。现在他的结婚登记虽然无效,行政机关却不能给他撤销,他既不能离婚,也无法结婚。为此,蔡先生感叹说:“我今年才34岁啊,难道法律要求我一辈子单身吗?”

据了解,五年前,他经婚介所介绍与湖南一位女子结婚。由于这名女子结婚时冒用了另一位已婚女子的姓名,现在又失踪了,导致蔡先生现在进退两难。蔡先生的代理律师胡文民说,像蔡先生这类被骗进行结婚登记的特殊情况,能否撤销,相关法律还是空白。导报记者陈捷/文吴晓平/图

离奇离婚引出“冒名结婚”

仅见面几次就登记结婚

为了申请撤销这一原本无效的婚姻,蔡先生已经多次往返于台湾、厦门和长沙三地。案件经历一审、上诉二审和发回重审,耗时一年多,但结婚登记还是无法撤销。近日,蔡先生状告湖南省民政厅的行政诉讼案再审开庭。

蔡先生起诉说,他是在结婚四年后,才发现对方是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结婚登记的。为什么冒名能通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蔡先生当初没有发现“妻子”冒名,等到四年后才发现呢?

据蔡先生说,2001年初,经过一家婚姻介绍所的推荐,他与一名叫“朱哲”的女子相识,两人仅见面几次后,就确定要结婚了。

一场大火两人失去联系

2001年4月23日,蔡先生与“朱哲”到湖南省长沙市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本来打算由蔡先生向台湾方面申办“朱哲”赴台探亲的手续,但是由于一件意外事故,这件事耽误了四年。就在2001年蔡先生返台后不久,他的住处不幸发生火灾,他与前妻生的两个孩子全部丧生火海。而他与“朱哲”的结婚证还有“朱哲”提供的身份材料也全部被火烧毁。

蔡先生说,在发生火灾后,他受到失去亲人的打击,曾一度失去生活的信心,再加上火灾中失去了“朱哲”的联系方式,因此,此后他就没有再与“朱哲”联系。

要离婚时牵出真朱哲

不久后,他被台湾的公司派往厦门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哲”在他的记忆中也渐渐淡化。四年过后,去年他重新认识了一位姑娘,两个准备结婚时,蔡先生才想起,四年前曾经有过一次结婚登记。

这时,蔡先生才想到去找“朱哲”离婚。为此,去年5月份,他通过长沙市民政局查询结婚登记档案后,才找到“朱哲”的联系方式。本来,蔡先生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他找到朱哲时,才发现朱哲并非当初跟他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子。此时,他才发现,此朱哲非彼“朱哲”,是另外有人冒用了朱哲的名字,用假的身份证与蔡先生进行结婚登记。

疑点冒名结婚是为了骗钱?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蔡先生与假“朱哲”进行结婚登记时,恰好是朱哲的女儿出生的第23天,当时朱哲正在坐月子,根本不可能背着丈夫及弃下幼女,跑到离她居住地数百公里之外的长沙与蔡先生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冒名女子的动机是什么?蔡先生的代理律师、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胡文民律师分析说,冒名的动机有几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冒名女子是已婚妇女,怕被查出重婚,故冒用他人姓名;第二种可能,是想诈骗蔡先生的钱,出于谨慎冒名。但是,蔡先生也说,那个女子虽然冒名,但还没有骗走他的钱。不过,胡文民律师也说,这些都只是推测,由于目前找不到冒名的“朱哲”,一切都无法证实。

困境婚姻登记至今无法撤销

那名女子为何冒名结婚,现在,对蔡先生来说已经不重要了。目前他关心的是尽快撤销这段冒名登记的婚姻。为了撤销结婚登记,蔡先生先是向长沙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对此也很重视,专门指派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查证了朱哲的身份,并比对了朱哲的签名和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了这是别人冒用了朱哲的姓名。但是民政部门答复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门无权自行撤销此类婚姻登记,哪怕这个婚姻登记可能存在骗局。

无奈之下,蔡先生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长沙市民政局与湖南省民政厅。蔡先生认为,别人之所以能够假冒朱哲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民政局没有严格审查,民政部门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民政部门撤销这一结婚登记。

今年4月26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了蔡先生的行政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结婚登记是在2001年作出的,但是,蔡先生请求撤销时已经是2005年6月7日,这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诉讼时效。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蔡先生不服,又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蔡先生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他知道“朱哲”被冒名之日起计算,也就是2005年5月份,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今年7月14日作出裁定,撤销了长沙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中院重审。

争议

民政:不是胁迫,不能撤销

湖南省民政厅(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蔡先生的结婚登记并没有发生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蔡先生“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范围”。

针对蔡先生提出,他的婚姻登记存在骗局,根本是无效婚姻。对此,湖南省民政厅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民政部门认为,蔡先生想请求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并非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告民政部门是不合适的。

原告:难道我终身不能结婚?

原告代理律师胡文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如果提起民事诉讼,蔡先生要告谁呢?因为无法找到冒名者,他连被告都找不到,更找不到被告的住所地,怎么起诉呢?另外,起诉朱哲,肯定行不通,因为朱哲与蔡先生原本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起冒名婚姻的发生本来就是由于民政局审查不严引起的。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在通常情况下,蔡先生不会怀疑婚姻登记内容有错。因此,在计算诉讼时效时,被耽误的时间应当扣除。

按照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不具有自行撤销结婚登记的权利。如果按照一审裁定,将出现此类结结婚登记永远无法撤销,蔡先生终身不能结婚的情况,这明显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宗旨。

专家说法

与真朱哲存在婚姻关系

记者:本案当中,蔡先生与朱哲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在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与蔡先生存在婚姻关系的究竟是谁,是假朱哲还是真朱哲?事实上,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公示制度,公民婚姻以登记为标准,未经依法登记,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关系。而本案中,蔡先生与假朱哲并无婚姻登记记载,故不能认定他们之间婚姻关系存在。相反,蔡先生和真朱哲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记者:那么这种婚姻关系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呢?

黄健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在本案中,蔡先生的结婚登记并没有发生胁迫结婚的情形。据此,蔡先生与真朱哲的登记婚姻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定性为有效婚姻。

蔡先生告真朱哲告民政

记者:现在蔡先生该怎么办?难道永远不能离婚,也不得结婚?

黄健雄:即使婚姻登记机关有过错,但由于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蔡先生从行政诉讼途径要回自由之身的路径走不通,只能走民事诉讼这条路。

鉴于蔡先生和真朱哲之间存在有效婚姻,蔡先生应以真朱哲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由于不是对确立夫妻身份的法律文书进行否定,所以审查只限于其能举出结婚证即可。但是,不论法院的判决如何,不可避免会对真朱哲产生重大影响,这种不良影响,对于真朱哲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真朱哲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追究民政部门审查不实的责任。

暴露出婚姻法的一些缺陷

记者:蔡先生被骗结婚,为何撤销婚姻关系这么复杂?

黄健雄:蔡先生遭遇的这类案件本身较为特殊,但也暴露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如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绝对性列举等问题,无法满足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对法律提出的要求,给被骗结婚后想要脱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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