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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十堰市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分析与对策尖嘴蕨属

发布时间:2020-10-19 05:15:40 阅读: 来源:墙贴厂家

十堰市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分析与对策

十堰市种子管理局

全国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省、市、县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力度,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有了大幅提升,种子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由于种子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的不足与困境需要逐步完善和克服。

一、当前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种子市场多杂乱

1、从事种子经营人员多。十堰地区年常用耕地面积仅有310多万亩,各种农作物年用种量不足1200万公斤,但是目前已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5家,经营或代销不再分装的种子门店1100多个,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人员1200多人。这些种子经营人员一是年龄跨度大,从18岁到65岁,各年龄段都有;二是文化水平差异大,有小学文化的,有中专的,还有少数大专、本科学历的;三是成分复杂,有刚毕业的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还有一些兼职人员等等;四是素质良莠不齐。受这些综合因素的影响,在接受和理解法律、农技等相关知识的能力上差异非常大,不依法依规经营种子现象时有发生,不但扰乱了种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而且也给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难度。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对于从事经营或代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要求门槛太低,符合登记条件的,原则上都要予以登记,否则要被治庸问责。

对策:一是加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尽快地付诸实施。二是尽快修改出台新的《关于经营或代销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管理办法》或政府令,对种子经营者从年龄、文化程序、注册资金等方面加以限制,提高条件,对现有种子经营者予以素身。

2、种子品种杂,引种渠道乱。十堰地区带有批发性质的种子经营企业有25家,据登记资料显示经营的玉米品种有86个,水稻品种有52个,油菜品种有47个,小麦品种有35个,蔬菜品种更多,这些品种有60%来自省内外近百家企业;无论从品种数量方面还是品种来源方面来说,都与本地用种量相比较反差极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种子管理机构完全退出种子经营市场,因而种子市场失去了经营主导者,那些规模大、资质全、信誉好的大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各地实施委托代理制,对于象十堰地区这样市场规模小,用种量不大的地方不屑关注,当地从事种子批发业务的商家引种无门,让一些资质不全、技术落后、生产条件差、经营规模小或非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特别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大量涌入市场,种子品种杂,引种渠道乱的现象在十堰地区尤为突出。

对策:1、强化种子登记备案制,严格种子市场准入制。2、强化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制。对于新品种的引进由企业出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或科研单位组织试验,经种子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示范、推广工作。3、建立健全种子经营人员培训机制。从经费预算、教材规范、收费标准各方面予以制度化或规范化,或纳入阳光工程管理机制。

(二)种子品种管理难度大

十堰地区地理位置、气候环境都非常特殊,与湖北省绝大部分地区有非常大的差异,经湖北省审定的品种适宜十堰地区种植的不多,而外省审定的品种往往在十堰地区适宜性好,农民喜欢,由于经营数量有限,利润太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不愿意仅仅为了给十堰地区供种而投入太多资金和精力在湖北省实施登记,也有一些好品种不得不退出十堰种子市场,对于这类合理不合法的品种在执法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争议。

对策:十堰地区与恩施州一样,实施地方审定制。

(三)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急待改善

十堰地区各级种子管理局均为农业局二级单位,事业编制,独立核算。现有人员的工资财政拨款70-80%,还有20-30%全靠单位自己争取;罚款、没收款全部上交财政,有的年底返回40%,有的返回50%,开展执法工作入不敷出,加之单位的主要精力都用在争取经费上,所以种子执法工作普遍存在“五无现象”:无车、无人、无像、无声、无检验设施,取证艰难,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很难到位。

对策:1、设立种子执法专项资金,2、种子系统全面实施“参公管理”;3、稳定执法队伍,逐步创造执法环境,完善执法手段。

二、办理种子案件所面临的困境

十堰地区全年办理的种子案件均在40起以上,但罚没款不足10万元。只所以产生这样大的反差,除了没有重大案件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罚款难。主要是办理经营未审先推品种案罚款难度较大。违法者多为一些小门店,经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品种往往数量少,一般为几袋或几十袋(小包装);经营合理而不合法的品种一般数量相对较大,多为几十斤或百斤以上,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只要有违法经营种子行为,不论经营种子的量有多大,罚款都至少在1万元以上,违法者有的交不起,有的不愿意交,即使移交法院执行难度也很大,结案率也不高。

对策:1、对《种子法》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量化,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2、强化服务执法,变上门检查为上门服务,积极主动地为种子经营者出谋划策,尽可能的把违规行为消化在萌芽期。

(二)人情多。从事种子经营者多为乡镇农技干部,农业系统脱岗人员,老同事或同事亲属,执法人员在立案办案过程中难过面子关和人情关。

对策:1、强化治庸问责制;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3、加强上级对下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4、加强对执法人员督察力度。

(三)执法条件差。主要表现为交通不便,经费不足,手段不强等方面。

对策:1、设立种子执法工作专项经费;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四)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现有种子执法人员大多数在体制改革前由种子经营人员转岗而来,普遍存在执法时间短,经验少,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在法律条款的应用方面、文书制作方面、证据提取方面、案件执行力方面都存在缺欠或不足。

对策:1、注重加强对基层执法骨干的培训工作;2、在种子管理系统内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比活动。

(五)信息平台有待完善。跨县、跨区种子案件信息不畅,沟通困难。

对策: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各地种子案件信息,便于违规种子的及时发现和查处,特别是对于重大种子案件,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升打击力度。

三、种子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处理办法

十堰市是一个多山多水地区,立体气候和区域性气候非常显著,也是种子纠纷案件多发地区,平均每年发生的种子纠纷投诉案件在25起以上,确因种子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一般有5起左右;2011年共计发生种子纠纷投诉案件15起,其中玉米品种2起,水稻品种3起,其他品种10起,而确因种子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一例也没有。

(一)种子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处理办法

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种子纠纷案件进行归类分析,按照纠纷发生的成因大致上可以划分为5大类:

1、因品种对地区不适应性而引起的纠纷。引起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品种未通过审定。有的是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不含湖北省;有的是虽经外省份审定,而未在湖北省登记,并且适宜种植区不含湖北省。主要品种有濮单4号玉米杂交种子、鲁单6003玉米杂交种子、金优117水稻杂交种子等,这类纠纷一般涉及的农户多,面积大,分布散,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

处理办法:组织专家组田间鉴定,主要确定播种量和减产程度,进一步确定赔偿方案,由种子经营者全额赔偿,并依法立案处理,从重处罚。

2、因种子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发生的非常少,近几年仅发生了一起,品种为楚玉6号玉米杂交种子,发芽率不合格,仅为57%;这类纠纷一般涉及农户较多,面积较大,纠纷发生的较早,造成的损失较轻。

处理办法:按照农户购买楚玉6号玉米种子的数量如数补发其他合法种子,赔偿误工费,农户自行补种或重新播种,并依法立案处理,从重处罚。

3、因夸大宣传而引起的纠纷。种子经营者为了促销种子,在种子包装或宣传材料上有意识的一是夸大种子播期,把春播种子夸大为春、夏播种子,二是夸大种子产量,把低产种子夸大为高产种子。如濮单6号玉米杂交种子适宜湖北省春播,而夸大为春、夏播种子,做春播用种的未发生一起纠纷,出现纠纷的都为夏播种子;米辣2号辣椒是专门用作泡椒的原料,好田好水好肥情况下一般亩产600—700斤,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宣传亩产可达2000斤。这类纠纷一般投诉农户不多,作物生长较为正常。

处理办法:组织专家组田间鉴定,以当年相邻地块同类作物不同品种的收入情况作参照,由种子经营者与受灾农户协商赔偿,并依法从轻处罚。

4、因不良气候因素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多,占70-80%,主要原因是受不良气候的影响,作物病害易发,农户预防方法不当或防治时机不佳,病害严重;纠纷主要特点:一是受灾农户比较集中,区域性明显;二是涉及受灾农户较多,面积较大;三是受灾较为严重,减产一般为50%以上,有少数受灾户甚至绝收。如武香988水稻杂交种子、Q优6号水稻杂交种子、金福油18油菜杂交种子,这些种子都是合法种子(通过审定,质量合格,无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组织专家组田间鉴定,查明受灾和损失原因,明确责任,召集当地政府、保险公司、种子经营者和受灾农户代表,按照保险公司担保60%,种子经营企业出于同情之心补偿20%,农户自担20%的原则几方协商解决,并聘请植保方面的专家对纠纷发生地的农户就病虫防治方面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题讲座。

5、因农户田间管理不当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相对较少,涉及的农户不多,多为1户或2-3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播种时种子扎堆,间苗不当,双株率高,或施肥不足,导致作物生长不良,植株细矮、穗小,结实率差或不结实而减产。

处理办法:召集种子经营企业与受灾农户代表,说明受灾原因,受灾损失主要由农户自担,种子经营企业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二)、减少和防止种子纠纷发生的措施

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种子纠纷的发生,最好的措施就是预防,种子经营者要时刻绷紧防止纠纷发生这根弦,在品种的引进、经营过程中尽可能的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把品种审定关。经营的品种必须通过国家审定或经湖北省审定、登记,特别是适宜种植区一定要包含本地。

2、严把种子质量关。种子经营者应对每批种子主动送样检测,确保种子质量,不能为了节省一点检测费而心存侥幸,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3、销售宣传要真实。种子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种子标签或审定结论真实宣传(审定结论要在网上查询,不能单一的只看标签),不能人为地改变或夸大种子功能,误导消费。

4、引进新品种要慎重。在新品种的引进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方法,稳步推进,不能贪多贪大,不能盲目乐观贸然行事。

5、做好日常田间摸底调查工作。长期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要对当地的种子品种情况做好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品种档案。一方面对自己经营的品种加大售后跟踪调查和服务,熟悉品种特征特性和不同地域的性状表现,做好销售网络布局;另一方面要对当地表现好的品种做好观察记载和详细调查,了解品种特征特性,田间管理措施,吸收经验,为自己的品种更新做好充分准备;其次,依据本地气候特点和地域差异,以乡镇为单位,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品种区域分布网,实施精准供种,定位供种,定位供种。

6、对于确非品种原因而出现的种子纠纷,要坚持不予赔偿或补偿的原则,逐步消除农户习惯性索赔的不良恶习,遏制种子纠纷逐年增高的不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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