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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北京华溢之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1-01-08 18:21:03 阅读: 来源:墙贴厂家

千龙网北京6月12日讯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京发改价格处罚[201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华溢之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因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问题被罚款52073元。

资料显示,当事人北京华溢之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号楼3206室,法定代表人为杨丽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5月起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自2013年至2016年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13年以来, 北京华溢之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与协会以及其他会员单位一起,通过会议、邮件和自律文件等方式,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的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相关事实如下:

(一)2014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4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收费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收费标准》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收费表》规定“评估服务收费按差额累进定率法计算”,“差额累进定率收费表”固定了6档年物业费收费额度和6档“累进定率‰”。另外,(年物业费收费额度)“不足100万的按照100万元计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以评估时间周期为收费基础”,“6个月(以内)”收“10万元人民币至15万元人民币”,“12个月(以内)”收“16万元人民币至30万元人民币”,“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以项目建筑面积规模为收费基础”,“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含)”收“20万元人民币至30万元人民币”,“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收“31万元人民币至45万元人民币”,“不足10万平方米的按10万平方米计算”。此外,京物评协字〔2014〕4号文规定“市住建委抽取的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工作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二)2015年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工作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5年3月20日,协会下发《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工作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5〕5号),规定6家会员单位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国管局项目)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是6家参与评估工作的会员单位之一。当事人知悉相关事实,并在国管局项目中以京物评协字〔2015〕5号文中的收费标准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

(三)2016年承诺严格遵守收费标准的相关事实

2016年1月27日,当事人收到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签署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会员单位执业承诺书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6〕2号)。2016年2月16日,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只有协会的会员单位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因此本案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服务的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竞争方式,没有或限制价格竞争,经营者就缺少降低成本、提高评估服务质量的动力,行业的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消费者的利益缺乏保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固定行业内价格行为,性质严重。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深,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15年度销售额743900元人民币7%的罚款,计人民币52073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零柒拾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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