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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引纠纷丈夫偷梁换柱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1-01-08 00:15:08 阅读: 来源:墙贴厂家

郝俊丞

夫妻离婚 为房产对簿公堂

故事主人公:林小曼

年龄:48周岁

学历:本科

工作:政府公务员

持有房产:上市徐汇区两居室住宅

心得体会:离婚房产纠纷一定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身边太多离婚的例子了,原因各异,有的因婚外情,有的因家庭矛盾,深究其原因,感觉夫妻感情不和,出现分歧,矛盾激化不可调和导致离婚的原因,大多与性格有着直接关系。

做这一期采访时,我也是刚刚得知林女士不仅和丈夫离了婚,还在两人房产分割的纠纷中败诉了。遇到这样的双重打击,无论是谁心里肯定都不好受。

“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离婚对我们来说,是最明智的选择,反正孩子也长大了。我说出离婚这两个字后的第三天,我们就去街道把这事给办了,一点都没有拖泥带水。”我能听出,林女士话并没有过多哀怨,更多的是一种离婚所带来的无奈,她抿了一口水继续说道:“ 我们都是军人,在部队经人介绍认识,那时候部队管理严厉,谈了两年恋爱才结婚,谁能料想会走到今天这步……”虽然我还未结婚,但总觉的女人在破碎的婚姻中往往都是最大的受害者,毕竟女人都向往回归家庭生活,需要丈夫悉心的疼爱,离婚所造成的心理创伤也往往难以愈合。

“那你们究竟是为什么非要闹到法院不可。”

“房子,说到底还是房子。”我能感受到林女士此刻的心理波动,“在2006年1月,我和丈夫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那时候孩子小,想留着给孩子上学用。今年年初,我和丈夫签订协议离婚书,但当时我和他实际上并未登记离婚,我记得当时协议约定第一项为:两人共同生活之资金、财产全部归女方林女士所有。可当时购买房子时留的产权人姓名是我的丈夫。”

从后续的交谈中,我陆续得知,今年3月份,林女士与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财产已自行分清,”第四条约定:“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双方离婚之后,林女士的前夫与一位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女士的前夫将此房产以500万元价格售与黄先生,并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该房产产权人为黄先生。

“我觉得这对我很不公平!”林女士的语气变得激动起来,“我认为,当时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约定双方财产自行分清,双方住房自行解决。双方于调解书所达成的财产自行分清协议,即双方同意将共同财产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内容分配,即双方共同生活的资金、财产全部归我所有。依据双方离婚协议,房产于调解书生效当日应属于我个人所有,为我个人合法财产,我的前夫无权处分房产,我当时就认为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之后我决定起诉到法院:1.要求判令我的前夫和黄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2.要求判令我的前夫出卖给黄某的房产恢复原状;3.要求我前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听起来你的要求确实合情合理,那为什么最后驳回了你的请求呢?”我有些不解的问道。

“当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我要求确认我的前夫与黄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要求将房产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林女士话中显得有些委屈,“法院当时判决说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的前夫与黄某就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房屋出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相应价款,与我的前夫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然而我和前夫就离婚后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黄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在交易时已尽了一般审核义务,并且我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黄某知晓双方离婚及相关财产约定的内容,故黄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依据同前夫的协议离婚书,要求确认王某与黄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听完之后我不由一愣,一方面是对于林女士的遭遇再次表示同情,另一方面感慨于法律的公正无私。“那你不打算上诉吗?”林女士摇了摇头,“律师说上诉的话也没有很大的胜诉概率,我们确实缺乏法律依据,法律真的很好的给我上了一课,会让我铭记在心。”

确实,林女士的遭遇是不行的,但是我仍然很欣慰的看到法律并没有林女士是弱者而做出任何偏袒,林女士前夫的做法或许会受到来自社会的抨击,但是他的权益仍然是不可侵犯的。

最后,林女士也告诉我,虽然她败诉了,但是这次的教训教会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

后记

通过查阅我得知物权具有“追及力”,又称“物权的追溯效力”、“追及权”。所有人依法享有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权,理论上视为物权效力的一种。物权的追及力来自物权对标的物排他性的支配力,因此不管标的物辗转流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追及其物主张权利。物权的追及力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此外还受到以下限制:(1)追及权只能针对不法占有人。(2)追及权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阻碍,不法占有人转移占有时,如新的占有人系善意取得,则所有权人不能对该占有财产行使追及权。(3)追及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所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林女士和其前夫所体现的,即是阻却物权“追及力”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作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有效,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民法中,经常会出现真实的权利状况与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况。对不动产所有权外观(登记)的合理信赖——不动产的依登记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几个条件:(1)不动产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上的权利状态不符;(2)相对人善意信赖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3)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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