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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共同清偿债务义务

发布时间:2021-01-08 01:18:51 阅读: 来源:墙贴厂家

2012年10月21日,钟某因生意急需用钱向苏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期限届满,钟某未向苏某归还借款。2013年10月25日,苏某在多次向钟某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及其妻刘某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银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钟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钟某依法应归还苏某借款3万元。钟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依法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法定的清偿义务,债权人也只能向负有债务一方要求偿还。而夫妻共同债务,居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难以清楚其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所引起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其个人债务,那么对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允。所以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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