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贷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订立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效力,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表示,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且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上述借贷行为,因此,该行为应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一是借款的来源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是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一般而言,如借款系用于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因此形成的债务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夫妻之间的债务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两年后主张该笔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愿履行的除外。
2.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如果夫妻双方只是签订了借款协议,而没有实际给付借款于对方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没有生效。
3.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之间以借款形式恶意逃避对第三人债务的属无效。只有当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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